(一)各推荐单位要从严把握工作站设站条件,规范申报工作程序,压实核实推荐责任,认真填写推荐意见,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对未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二)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发挥其在促进产学研融合、提升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定期对博士后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管理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无法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要及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注销建议。
(三)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出台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细则,做好本地区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增设、注销、动态调整工作。
(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为其办理进出站等相关服务手续、发放博士后证书,并指导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按要求落实博士后人员相关科研和生活待遇。
(五)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确有博士后招收需求但尚未达到工作站设站条件,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六)承担重点研发计划或重大科研项目的中央在京单位,获得全国创新创业优秀博士后称号的人员担任主要股东的科技型企业,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揭榜领题”中张榜技术攻关项目并拟引入应征人员开展研发工作的单位,可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开展项目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以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为主的各类学校,符合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八)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在备案核查阶段被查实的,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设站;在设立工作站之后被查实的,将注销其设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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