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站资格:
(一)在全国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
(二)新设站两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五)无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每年集中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工作站动态调整情况。被注销工作站的单位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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