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第六条:支持创新主体夯实知识产权基础
1.支持授权公告日(注册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未获得过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且相关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2.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已被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收录。
3.所指的上述相关专利应进行了专利产品备案或已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
(二)《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支持或培育国际知识产权能力强基单位、重点单位、标杆单位
1.支持授权公告日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未获得过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且相关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2.鼓励相关专利进行专利产品备案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
(三)《办法》第十条:支持中外地理标志布局
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被纳入中外互认清单的地理标志(未获得过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专用权人。
(四)《办法》第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出口
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未获得过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符合《办法》要求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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