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主体应为北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认定为基础级智能工厂并完成在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2.工厂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企业和产品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企业所生产的主导产品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有技术先进性与良好市场前景,并采用行业先进工艺。
3.企业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4.工厂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
5.企业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机制,拥有一批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6.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GB/T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7.申报主体应满足《北京市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建设内容、建设成效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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