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以安徽省为例,根据《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资格:
1.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2.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3.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4.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5.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的;
6.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7.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省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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