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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30日 14:23:02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3〕13号)》第八条、第九条,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

(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材料;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七)项目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

政策链接:http://fgw.sz.gov.cn/zwgk/zcjzcjd/zc/content/post_11028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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