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为依法注册在园区(含苏相合作区)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申报时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具有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技术人才队伍专业且稳定;
2、申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和园区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能够实现量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3、产品自主可控程度高,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在设计与制造等方面具有标志性突破或根本性改进,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安全可控;
4、依法拥有与申报装备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5、经法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针对装备性能指标检验检测,报告结论能够予以支持;
6、经专业查新机构针对性能突破等进行查新,查新结论能够予以支持;
7、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企业标准按要求备案;
8、经用户验证并出具使用报告,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9、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10、国家和省、市产业链协同创新、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等项目的研发成果可优先予以认定;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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