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深圳市商务局
补贴金额:资金支持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的分包企业可不缴纳)。
2.申报单位按规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在我局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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