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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型总部企业

贸易型总部企业

发布部门:深圳市商务局

补贴金额:资金支持

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条件如下:

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除本市外,拥有分支机构并有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

(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贸易型总部企业除符合基础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任一专项条件: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批发业销售额超过50亿元,或者上年度零售业销售额超过30亿元;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超过50亿元;

(三)以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超过10亿元;

(四)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的,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五)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

1.独立站建站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2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20亿元;

2.第三方电商平台累计注册商户超过5000个,上年度交易额(GMV)超过150亿元。

以集团总部名义申报的企业,在深子公司相关数据纳入前款的数据核算范围。

贸易型总部企业华夏泰科服务流程:

项目评估 签订合同 项目立项 匹配团队 开启动会 定制方案 项目提交 项目评审 立项公示 后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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