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科企〔2023〕2号),根据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条件
在郑州市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指标要求。
二、评价流程
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工作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记
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登录说明见附件1)。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参评提交材料过程中,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按照省科技厅要求,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新密市、中牟县的企业分别选择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评价工作机构,其他郑州市区企业选择郑州市科技局作为评价工作机构。
(三)形式审查
各评价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对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退回,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系统”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当年有效。
(六)其他事项
1、信息抽查。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当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集中抽查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季度调查。通过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并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填写季度调查数据。
三、评价时间
本年度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办理进度可在线查询。预享受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请尽早开展评价工作,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好本辖区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多维度、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鼓励、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应入尽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踪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诉求,加大政策供给保障和落实力度,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二)提升评价工作质量。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管理,加强业务辅导,引导企业诚信填报评价信息,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新密市、中牟县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省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三)落实地方部门职责。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坚持“放管服”原则,认真落实评价工作全流程线上操作要求,提高评价服务工作效能和工作质量。评价服务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联系电话:6718145567185359
其他评价工作机构联系电话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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