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常办发〔2023〕5号)和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系列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2023〕1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申报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申请入库时成立满一年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进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各项指标的解释详见《工作指引》;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
2024年度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报采取定期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企业完成申报材料网上提交的截止时间为9月27日。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入库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
1.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大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②受到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③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比例、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后可打印报告封面,并生成二维码。扫描封面二维码可检验报告真伪。
(二)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进入“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点击页面下方“企事业单位入口”,进入“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根据企业注册地选择所属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常州市科技管理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市高企培育入库申报”进行填报,然后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逐项上传至“市高企培育入库”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辖市区审核、汇总上报
1.各辖市区科技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填写《常州市高企培育入库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5)签字并加盖公章。
2. 10月12日前,各辖市区科技部门将《推荐上报高企培育入库企业汇总表》(见附件4)、《常州市高企入库培育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5)交委托受理单位——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各辖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入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入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确保入库企业符合申报要求,并作出承诺。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三)各辖市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填报“上报申请出库企业汇总表”(附件6)。
市生产力发展中心王彦电话:82005585
市科技局高新处汤杰电话:85681556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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