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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1日 09:35:40
作为工信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华夏泰科利用自研发平台对政府政策进行收集整理,帮助企业了解扶持政策信息、明确项目申报入口,掌握最新政策走向。此外华夏泰科还提供查企业功能,帮助企业了解历史项目申报信息,打造全要素资源平台。以下是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08月01日发布的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湛江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所称湛江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强,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好,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的中小企业。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重点遴选制造业中小企业,优先遴选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业、产业技术基础,以及精细化工等领域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湛江市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上年末总资产18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2%以上。

  (五)企业近两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第五条申报“专精特新”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至少一类评价指标:

  (一)专业化评价指标。企业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主导产品为大企业、大项目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产品。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或拥有行业领军人才、省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员工数占企业员工总数的25%以上或达到20人。

  (二)特色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行业或区域的独特性。拥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且能利用特有的资源进行研发生产;掌握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拥有有效期内的‘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等品牌之一。

  (三)新颖化评价指标。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获得2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主持(参与)制(修)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市级创新示范基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

  第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申报原则,按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属地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汇总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申报材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九条对评审合格并拟入选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其为“湛江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各县(市、区)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主动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掌握了解“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精特新”企业成长等情况、本地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专精特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三年期满当年,企业可重新申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已确认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国家、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直接列入“湛江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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