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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科工商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5日 18:18:46
作为工信部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华夏泰科利用自研发平台对政府政策进行收集整理,帮助企业了解扶持政策信息、明确项目申报入口,掌握最新政策走向。此外华夏泰科还提供查企业功能,帮助企业了解历史项目申报信息,打造全要素资源平台。以下是番禺区人民政府2024年08月05日发布的番禺区科工商信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番禺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和培育、壮大更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pyzxq2019@163.com;

  2.联系电话:020-34608858,020-84641300;

  3.邮寄方式:番禺区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612室,邮政编码:511400。

  为便于核实了解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所属单位和联系电话。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纸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9月4日。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5日

  附件:

广州市番禺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州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番禺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和培育、壮大更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定本措施。

  一、基本条件

  申请本措施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州市番禺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近三年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三)符合“专精特新”发展方向,或小微工业企业实现上规模发展。

  二、支持措施

  (一)小微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奖励。对2024年-2026年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首次升规企业在库奖励。对2024年-2026年首次升规后第二、三年均保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对2024年-2026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新增符合本措施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对2024年-2026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新增符合本措施条件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人才保障。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申领番禺区人才服务卡,根据相关政策向持卡人提供子女入学、医疗服务、政务服务等多项服务待遇。

  (六)用地支持。支持引导优质中小企业购置区内地块自建总部基地。落实有关政策,满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实际用地需求。

  (七)技改补贴支持。落实有关政策,推荐规上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企业技术改造补贴,用以推动企业扩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提升竞争力。

  (八)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推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九)用电支持。优先将重点规上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用电优先保障企业名单。

  (十)订单对接支持。推荐规上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时尚产业跨境电商供需对接会等各类经贸活动和展览会,帮助企业进一步扩大产品销售渠道。

  三、附则

  企业应按照本措施规定,向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奖补内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获得本措施奖补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全数退回区财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统计联网名录库的工业法人单位。本措施所称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

  本措施由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或废止。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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