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泰科考虑到企业资料审核工作需要一定时间,且需在主管单位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为保证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截止日(5月31日)前获得入库编号,建议想在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请在3月-4月完成申报材料的提交。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给企业带来的优势-华夏泰科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非制造业一般企业7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华夏泰科:与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不一致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审核通过后,进行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将会发放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3.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的规定,(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员工股东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的规定,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有关标准的可获得加分,最高加6分。
除上述支持政策外,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还意味着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了认可,这对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也十分有帮助,有利于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企业市场价值,在融资担保、财政补贴、招引人才等方面也更容易获得支持。同时,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还将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依靠科技创新不断做大做强,也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的准备或者补充。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华夏泰科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华夏泰科:
(1)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版)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华夏泰科:(1) 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别。
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2) 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区别
财税〔2018〕55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及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华夏泰科: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品业(C-16)、住宿和餐饮业(H)、 批发和零售业(F)、房地产业(K)、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娱乐业(R-90)。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华夏泰科:
(1) 高企认定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或参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华夏泰科:
即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指标说明:
(1)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之一进行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2)科技人员数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华夏泰科:
(1)高企认定与科小评价的差异
1)高企认定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注:当年是指企业申报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最低要求(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基本一致。高企认定按照月度平均,但科小评价是按季度平均,相比而言更容易操作,同时两者与对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的表述不完全一致。
2) 高企认定的科技人员概念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高企认定中的科技人员在职人员也要求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而科小评价对在职人员的工作时间未做要求,这就对新成立不久的科技企业放宽了要求。
3)高企认定的职工总数概念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职人员鉴别方式有两种: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在职人员鉴别方式有三种: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放宽了要求。
(2)此项评分占比不高,每提高5个百分比仅增加4分,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实际情况即可,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筹划,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指标说明:
(1)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
(2)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华夏泰科:
选哪个指标?
营业利润率高于80%的选择成本费用指标,其余情况下选择销售收入指标。
(3)研发费用
1)参照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而不是高企认定的口径。
2)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季度财务数据。
华夏泰科:
(1)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是全年数据,研发费用是季度数据。
(2)该项指标分值占比最高,可以提前进行必要的筹划,但必须按照研发项目进行准确的归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指标说明: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华夏泰科:
(1)1个一类知识产权就可以拿到30分,4个二类也可以拿到24分,是最容易的拿分项。
(2)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并没有要求,可以是受让,但是必须与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相关。
(3)企业在自评前应确保获得相关权属证书。
三、哪些企业适合进行科小评价
1.去年刚成立,有研发投入,科技人员达标(10%),已取得部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中小科技企业。
2.已成立两到三年,暂时达不到高企认定标准(如高品收入未达60%)的中小科技企业。
3.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但不属于制造业,人员、收入、资产总额均未超标。
4.企业之前获得高企认定,未能成功续评,可以同时进行高企重新认定和科小评价。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诚信
1.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2.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日常监督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科技部火炬中心建设管理有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平台增加了大数据筛查功能,在公示期间对企业进行扫描并发出预警提示,在每个季度随机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扫描并发出监督建议。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同时细化了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地方管理部门工作内容要求。如:加强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进行清理汇总,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评价条件和程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集中抽查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
2.被抽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线上传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评价工作机构在线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重点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等。
4.数据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编号。
5.已入库企业存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列出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撤销当年不得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以上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注意事项,华夏泰科17年来成功服务上万家企业,专业团队多对一进行指导,个性化解决项目申报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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