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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是什么时候?具体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0:12:13 关联项目: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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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作为江苏省内具有重要地位的制造业基地和创新高地,其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成为推动地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力量。对于常州的企业来说,把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窗口,是连接政策红利与企业发展的重要桥梁。了解常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时间,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划申报进度,确保在政策周期内获得认定,享受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一系列利好。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常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的相关信息,并指导企业如何高效应对申报流程,从而顺利通过认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进入正文,探索常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的奥秘,及时为您的企业把握发展机遇。
常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常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受理、分批集中审核的方式。本年度我市将分三批集中审核,审核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
  (二)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于5月10日前送常州市财政局审核,具体要求详见常州市财政局网站相关公告。
  (三)武进区(除武进国家高新区)、天宁区、钟楼区、常州经开区各申报批次汇总提交材料的时间安排见附件2。
  (四)溧阳市、金坛区、常州国家高新区及武进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申报工作以所在区域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五)溧阳市、金坛区、常州国家高新区及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应于6月22日、7月22日、8月22日前按批次报送《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省通知附件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省通知附件4)至常州市生产力发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按核查要求下发申报名单。常州市科技局统一函询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反馈至溧阳市、金坛区和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溧阳市、金坛区、各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推荐上报名单。溧阳市、金坛区、常州国家高新区及武进国家高新区科技局于每批次推荐结束后将省通知附件2-4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常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省通知》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省通知》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在申报前将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的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
  (四)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1)具备独立执行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②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③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比例、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慎重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应在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后可打印报告封面,并生成二维码。扫描封面二维码可检验报告真伪。
  4.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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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hios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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