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罗湖区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流程
1.发布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通知》(简称《认定(考核)通知》),明确当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的申报时限、认定条件、审核材料、认定方式与程序,以及鼓励政策、考核管理等事项;
2.受理申请
企业根据《认定(考核)通知》的规定与要求,自主申请,自行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审核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核材料提交至市民中心办事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3.审核材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提交的审核材料实行完整性、有效性与合规性审查;
4.专项审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审核材料程序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量化基本条件专项审计规则》(以下简称《专项审计规则》)和《深圳市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及其研发与创新机构是否符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以及对企业列入研发与创新机构资产管理范畴的各类软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与资料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展专项审计,提出专项审计意见;
5.核查评审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项审计程序确认,符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专家现场核查评审会,提出综合性核查评审意见。
专家核查评审会,原则由七名从事与企业所属行业、熟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具有丰富研发经验和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以现场核查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量化与定性评价指标专家核查评审规则》(简称《专家核查评审规则》),对企业及其研发与创新机构的各项认定(考核)定性与量化评价指标,逐项定量评分,作出综合得分和综合性核查评审意见;同时对企业列入研发与创新机构资产管理使用的各类软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与资料库等基础设施作出客观核查与判定意见;
6.征求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核查评审会程序,推荐认定的企业及其研发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就企业是否存在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其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是否与市统计部门存在超出误差范围等情况,征求市相关司法与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7.拟认定名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专家组核查评审意见、以及市相关司法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草拟当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制定当年度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
8.社会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将当年度拟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包括申请认定企业在内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对拟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存在异议的,均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
对存在异议问题的企业及其研发与创新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采取包括重启相关审核程序在内的各种方式,展开复审与调查核实,作出复审与调查核实的终审意见,并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9.发布认定名单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当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获得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纳入《深圳市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项目库》;按照《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经专项审计审定和专家组核查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列入资助范围的各类软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与资料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核定资助金额,列入下年度部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预算,给予专项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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