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常州市工业设计产业的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为工业设计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本文将详细介绍《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包括认定条件、申报流程、评审标准等关键信息,帮助企业和设计机构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推动工业设计水平的整体提升。
以下是《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和江苏省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常州市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此办法。
定义与范围: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通过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外观等进行整合设计的活动。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责任单位:常州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申报单位需在常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明显的行业竞争优势;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并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
团队与设施:设计中心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研发条件和配套设施;设计团队应由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至少20名专业人员组成。
成果与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品牌,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0项以上;每年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的专项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
经济与社会效益: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每年实现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近两年拥有1项以上市、省、国家级工业设计获奖成果。
三、认定程序
申报与初审:申报企业向所在辖区的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辖区经信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市经信委推荐报送。
审核与评审: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择优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授牌。
四、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优惠政策:通过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将获得市经信委的重点扶持,优先享受市有关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引导资金的支持;同时被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监督管理:市经信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对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现不能保持认定条件、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
五、附则
地方政策支持: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试行与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常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总的来说,这一办法不仅为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流程,还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了工业设计中心的质量和水平。《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常州市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附:《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以增加品种、优化品质和提升价值为目的,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社会、经济、工学、美学等知识,合理利用资源,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外观、包装以及相关环节进行整合设计的集成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行业或企业技术中心、专业设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计创新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常州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指导。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常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二)中心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有服务企业的成功案例。
(五)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品牌,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20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
专业设计机构近两年拥有1项以上市、省、国家级(含国家级行业组织)工业设计获奖成果;或至少2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且每年实现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每年4月组织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辖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2、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法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工业设计投入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均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申请报告,载明设计中心的基本概况、架构、设计创新体制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工业设计业绩和成果,以及设计成果转化对相关企业的带动作用等;
4、近三年设计中心所获的国家、省、市奖励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行文向市经信委(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推荐报送。
(三)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
(四)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择优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授牌。
第四章 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通过常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经信委将予以重点扶持;市有关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引导资金对市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经信委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依据相关要求和条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规划实施及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三)工业设计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等;
(四)各辖市区经信部门对工业设计中心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信委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资格:
(一)复核不能保持认定条件的予以摘牌。摘牌后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认定工业设计中心;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第十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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