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作为长三角地区的创新高地,一直致力于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起草了《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旨在明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标准、管理职责、申报流程、认定程序、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以下是关于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详细介绍,包括其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征求意见的方式,以期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常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五)创建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辖市(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市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制定市工程中心认定标准和认定工作;
3.负责市工程中心建设的业务指导;
4.负责制定市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工程中心评价工作。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市工程中心的申报组织和推荐;
2.负责本地区市工程中心认定后的运行管理;
3.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市工程中心评价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市工程中心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七条 申请市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放宽至3000万元,农业企业可以放宽至2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
3.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拥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化试验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5.研发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6.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件或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件。上年度专利申请不低于1件。
7.已建有县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8.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目标,拥有技术研发创新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9.按照江苏省统计局要求,每年如实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未填报的不能申报。
10.近三年未发生因环保、安全生产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第八条 依托单位原则上在同时期只能建有一家市工程中心。
第四章 认 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市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无法提交完备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依托单位进行信用审查,根据认定要求对市工程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初审后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申报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等情况确定拟认定市工程中心名单,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常州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章 管理和评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集聚创新人才,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测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加强与本领域高校院所、重点企业等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技术委员会一般为5-7人,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依托单位主要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市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等。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市工程中心评价要求,对新认定的市工程中心的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研发产出与运行成效、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原则上对认定的市工程中心每三年评价一次。
第十八条 市工程中心应当根据通知要求编制自评价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市工程中心进行核查,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择优推荐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市工程中心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备案:
1.市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工程中心已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变故,市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
3.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市工程中心继续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发挥支持作用的;
4.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工程中心资格:
1.依托单位因故关停并转,或已被市监管理部门注销导致市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实施的;
2.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逾期未参加评价的;
3.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4.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终止和被撤销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常科发〔2018〕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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