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正式启动,旨在发掘和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创新型企业。这些企业被视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通过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专业服务,无锡市致力于打造一个有利于企业快速成长的生态环境,助力这些企业在未来发展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的领头羊。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0月17日-10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根据《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入库培育及评价遴选办法》(锡科规〔2024〕218号)有关规定,培育入库企业须为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高的资信等级的企业。
(一)无锡市雏鹰企业培育入库,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时间1年以上、10年(含)以内(注册时间截至申报年上一年度12月31日),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已申请或拥有一项及以上知识产权,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2)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5%;(3)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4)获得过专业投资机构股权融资;(5)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7)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8)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二)无锡市瞪羚企业培育入库,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时间1年以上、15年(含)以内(注册时间截至申报年上一年度12月31日),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含),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须拥有一项及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并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2)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或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3)四年前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4)四年前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50人,近四年从业人员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5)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6)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三)无锡市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入库,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时间不超过10年,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5年(含)以内的企业,市场估值不低于1.5亿元(或0.25亿美元),注册5年以上的企业,市场估值不低于3亿元(或0.5亿美元);(2)获得过投资且未上市(包括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境外资本市场)。
三、申报材料
1. 总目录;
2. 申报书;
3.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 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四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企业近四个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 证明企业已申请或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数量必须达到入库最低要求;
6. 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企业还须提供企业市场估值、完成A轮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最后一轮融资投资协议中“增资方式、增资价款、目标企业与投资方盖章”等内容;能够证明最后一轮融资已经完成的交割证明材料,如验资证明、股权变更证明、资金到帐证明等;
7. 其他满足入库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申报材料用A4纸正反打印后胶装,封面用纸颜色为蓝色。申报书及附件须插入页码,总目录须与申报书及附件相对应
四、入库程序
(一)企业申报
申请入库企业首先在“无锡科技创新服务云平台”注册账号(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再注册),经审核通过后使用账号进行登录,选择“企业申报类”页签下的“三类企业入库申报”卡片,进入入库申报页面,点击“新增”按钮,进入“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入库申报表”填报数据及上传附件材料,确认无误之后,点击“提交”。待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后,企业通过系统生成并打印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书,按要求装订后报送至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综合审核
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入库企业名单。
(三)抽查复核
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入库企业汇总表,于11月15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四)公示确认
经复核的拟入库企业名单提交市科技局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并发文,纳入培育库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企业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入库推荐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三)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跟踪与监督,对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后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或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核实后予以出库,取消其培育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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