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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有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16:02:38 关联项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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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浪潮中,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为企业成长搭桥铺路,助力资源对接、服务优化。若想申请该示范平台,需精准把握申请时间与条件。这不仅关乎企业能否成功申报,更关系到未来发展的新机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华夏泰科申报成功率高,欢迎免费咨询。

  一、申报时间

  2025 年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申请时间目前暂无明确的统一官方通知。

  企业可参考往年申报时间早做准备,如 2021 年申报时间截止到 9 月 30 日。2018 年第二批申报时,要求各区主管部门于 9 月 26 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和推荐。

  二、申报条件

  示范平台分为基于互联网服务为主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简称“线上服务平台”)和以线下服务为主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简称“线下服务平台”),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一)线上服务平台评价指标

  (二)线下平台评价指标

  (三)线上服务平台评价指标解释

  1.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指运营单位经营团队中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以提供的单位社保证明材料为准。

  2.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以提供的人员学历及资质证明材料为准。

  3.总资产:以提供的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4.营业收入:以提供的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5.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指运营单位近两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以提供的运营单位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6.利润总额:以提供的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7.管理制度:指运营单位在运营、服务等方面规范的管理制度。以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材料为准。

  8.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资质或荣誉:指近两年度内获得的北京市级及以上的资质、荣誉等。以提供的相应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为准。

  9.线上服务系统企业注册量:指线上平台截至上年度末在服务系统注册的京津冀企业数量,以提供的注册企业名单及相应的服务系统页面、后台等截图或体现注册量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需提供线上系统备案、截图等证明材料。

  10.服务种类:《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功能。以提供的服务台账及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如签到表、课件、影像资料等)为准。服务功能种类如下: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2)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评价等服务;年组织融资对接、路演等活动4次以上。

  (3)技术创新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诊断、检验检测、产学研对接等高端服务;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节能环保、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4)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开展工商、财税、人力等相关政务、商事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路演推介等活动4次以上。

  (5)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6)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7)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示、商务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8)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法规、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询功能,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审核、合同文书范本下载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11.线上服务系统服务产品数量:指线上平台截至上年度末的线上服务产品的数量,以提供的线上服务产品名单及相应的服务系统页面、后台等截图或体现产品数量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12.线上服务交易/撮合量:指线上平台上年度在服务系统中完成的京津冀企业交易量或撮合量,以提供的京津冀企业交易/撮合名单及相应的服务系统页面、后台截图或体现交易数量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13.近两年线上服务交易/撮合量增长率:指线上平台近两年度在服务系统中完成的京津冀企业交易量或撮合量,以提供的近两年度京津冀企业交易/撮合名单及相应的服务系统页面、后台截图或体现交易数量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14.合作服务机构数量:指与社会化服务机构签订上年度内有效的合作协议、合同的数量。以提供的合作机构名单及相应的协议、合同复印件为准。

  15.服务满意度:指上年度服务的企业对运营单位相关服务的满意度。以提供的服务评价表及相应的满意度调查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16.平台位于郊区:指运营单位的经营地址位于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7.服务高成长型创新企业:服务高成长型创新企业:指服务过已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中小企业,或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的上市中小企业,以合同和服务协议为准。

  (四)线下服务平台评价指标解释

  1.服务场地面积:指运营单位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以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中数据为准。

  2.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指运营单位经营团队中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以提供的单位社保证明材料为准。

  3.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以提供的人员学历及资质证明材料为准。

  4.总资产:以提供的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5.营业收入:以提供的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6.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指运营单位近两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以提供的运营单位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7.利润总额:以提供的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8.管理制度:指运营单位在运营、服务等方面规范的管理制度。以提供的相关制度文件材料为准。

  9.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资质或荣誉:指近两年度内获得的北京市级及以上的资质、荣誉等。以提供的相应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为准。

  10.信息化服务系统注册量:指平台截至上年度末在服务系统注册的京津冀企业数量,以提供的注册企业名单及相应的服务系统页面、后台等截图或体现注册量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需提供线上系统备案、截图等证明材料。

  11.服务种类:《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功能。以提供的服务台账及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如签到表、课件、影像资料等)为准。服务功能种类如下: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2)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评价等服务;年组织融资对接、路演等活动4次以上。

  (3)技术创新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6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诊断、检验检测、产学研对接等高端服务;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节能环保、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4)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开展工商、财税、人力等相关政务、商事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路演推介等活动4次以上。

  (5)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6)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7)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示、商务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8)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法规、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询功能,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审核、合同文书范本下载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12.服务中小企业家数:指上年度服务的京津冀中小企业家数。以提供的上年度服务企业评价表以及相应的合同、协议、服务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服务企业数量的相关材料为准。

  13.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率:指近两年度服务企业家数的增长率。以提供的近两年度服务企业评价表以及相应的合同、协议、服务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服务企业数量的相关材料为准。

  14.服务活动次数:指上年度组织的不少于10人的活动的次数。以提供的服务台账以及相应的签到表、课件、通知、影像资料、新闻稿等证明材料为准,每次活动证明材料须包含签到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一项。

  15.签订服务协议家数:指上年度与企业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合同的家数。以提供的企业名单及相应的协议、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为准。

  16.合作服务机构数量:指与社会化服务机构签订上年度内有效的合作协议、合同的数量。以提供的合作机构名单及相应的协议、合同复印件为准。

  17.服务满意度:指上年度服务的企业对运营单位相关服务的满意度。以提供的服务评价表及相应的满意度调查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18.平台位于郊区:指运营单位的经营地址位于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9.服务高成长型创新企业:服务高成长型创新企业:指服务过已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中小企业,或科创板、创业板、主板的上市中小企业,以合同和服务协议为准。

  (五)评价指标得分计算规则

  1.对于否定性指标,如未达到基本要求,即评价为不合格。

  2.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

  3.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分值的60%;

  4.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

  5.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分值的60%;

  6.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分值的40%+分值的60%。

  7.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评价指标总分为一级指标的一、二、三项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最高为1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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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ngyu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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