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注册与资质: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合规经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安全与合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1.科技奖励: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2.荣誉资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有效期内)。
3.研发机构: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股权融资: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三、评价指标(若不满足专项条件,需通过评价得分)
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满分100分,需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具体如下:
1.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2.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3.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条件准备材料,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工信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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