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条件通常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具体如下:
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成立年限:企业正常经营,成立时间一般要求满一年以上。
3.行业领域: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合规经营: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创新性指标:
拥有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合计3项以上。
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
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或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有效期内)。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位),或拥有省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两位)。
2.成长性指标:
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8%;或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扶持;或近三年内获得过机构投资者新增股权融资(实缴额300万元以上)。
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若不满足专项条件,需通过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具体指标包括:
1.创新能力指标: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研发投入强度、研发人员占比等。
2.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融资能力等。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对照条件准备材料,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工信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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