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与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符合标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合规经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价指标条件
需满足以下两类条件之一:
(一)评价得分达标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且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具体指标如下:
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如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20分)。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如5%以上得20分)。
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如15%以上得20分)。
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如55%以下得10分)。
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得10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如70%以上得20分)。
(二)满足直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以上条件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具体申报时建议参考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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