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企业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省工信厅公告,有效期可延长三年。
需注意,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操作流程或时间安排上存在细微差异,建议企业关注当地工信部门的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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