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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光明区级众创空间需满足什么条件?

北京市众创空间备案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 10:49:05

(一)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众创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能提供不低于20个创业工位,并能开展创业辅导、投资路演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

(三)众创空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属租赁物业的,自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合同期应在5年以上,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众创空间已建成运营,入驻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不低于15个,其中创业企业和团队所占比例不低于50%;

(五)拥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服务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入驻项目的服务需求;

(六)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退出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具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能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以上所称的众创空间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属产业类别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创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申请进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三)个人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入驻时限不超过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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