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提出2025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2022年深圳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提出复核申请。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相关指标依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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