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于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亏损弥补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其他可能的税收优惠:
根据具体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还可能享受到地方政府提供的地方性税收优惠,如地方税种减免等。
此外,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该类企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也可能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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