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满3年且在有效存续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管理制度、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设有国际合作专职人员或管理机构,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及实施方案,且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国合基地分为园区类、研究类、平台类和产业类4类。园区类国合基地为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建立的国合基地。研究类国合基地为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平台类国合基地为依托技术转移机构、孵化器、社会组织等平台载体建立的国合基地。产业类国合基地为依托科技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各类国合基地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类国合基地
1.依托单位及入驻创新主体累计与不少于5家国(境)外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合作机制。
2.依托单位场地规划建设面积或占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
3.依托单位及入驻创新主体每年举办、承办的大型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不少于1场或中小型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
4.依托单位具备较强的涉外接待能力,接待设施需设置清晰、准确的中英文双语标识,提供中英文双语宣传资料;依托单位及入驻创新主体每年接待来自国(境)外参访团队不少于5次,总接待人数不少于30人次。
5.依托单位配套服务功能完善,能为入驻创新主体提供国际化、专业化服务。
(二)研究类国合基地
1.依托单位累计与不少于5家重点领域、重点国家(地区)的科技类知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合作机制。
2.依托单位在前沿、交叉领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独特优势。
3.近5年,依托单位承担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少于10项,且所承担项目能有效带动北京重点产业领域的发展;或设有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国际联合科研平台;或设有与国际组织合作共建的科研平台。
4.依托单位具有研发实力较强的国际化研发团队。近5年,聘用(含兼职聘用)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含外国优秀青年人才)不少于5人。
5.依托单位每年举办、承办相关领域高层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
(三)平台类国合基地
1.依托单位累计与不少于20家国际组织、国(境)外政府机构、产业集群、中介机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合作机制,及时获取国际科技项目和人才需求等信息,并为入驻国合基地的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2.近5年,依托单位促成5个(含)以上国际技术转移及跨境孵化项目,或推动在京转化落地的国际技术项目已累计获得1亿元(含)以上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或有2个以上在京转化落地国际技术项目已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
3.依托单位每年举办、承办的大型国际创新资源对接活动不少于1场或中小型国际创新资源对接活动不少于10场。
(四)产业类国合基地
1.依托单位为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认定资格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在认定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国际业务销售收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显著增长,不低于当年度本市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同比增速。
4.依托单位与国(境)外企业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研发合作关系,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的海外研发中心。
5.依托单位具有研发实力较强的国际化研发团队。近5年,聘用(含兼职聘用)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含外国优秀青年人才)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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