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一、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评价指标: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30%(含)以上(20分)
25%(含)-30%(16分)
20%(含)-25%(12分)
15%(含)-20%(8分)
10%(含)-15%(4分)
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以下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①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6%(含)以上(50分)
5%(含)-6%(40分)
4%(含)-5%(30分)
3%(含)-4%(20分)
2%(含)-3%(10分)
2%以下(0分)
②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30%(含)以上(50分)
25%(含)-30%(40分)
20%(含)-25%(30分)
15%(含)-20%(20分)
10%(含)-15%(10分)
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没有知识产权(0分)
3、直通车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要求。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科技奖励。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财务报表:需要提供历史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需加盖企业公章。
3.研发报告:需要提供企业近三年的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投入、研发成果、研发项目等,需加盖企业公章。
4.产品证书:需要提供近三年企业取得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5.科技奖励:需要提供企业近三年获得的科技奖励证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6.科技合同:需要提供企业近三年签订的科技合同,需加盖企业公章。
7.科技论文:需要提供企业近三年发表的科技论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2.审核上报:由申报企业所属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实地走访,并出具初审意见。区科技局将对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
3.公示认定: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认定,并报省经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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