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对象要求如下:
1、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可以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
2、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3、研发基本条件:
1)仪器设备与场地: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 200 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 平方米。
2)人才队伍: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 20 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3)资产与资金: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
4、管理制度: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5、业务范围: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省科技厅发布的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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