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及相关项目申报通知,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研能力与领导能力: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起到统筹领导作用,防止出现挂名现象。
2、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不存在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无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 “黑名单” 记录,未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3、项目承担情况:所主持的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已验收结题,主持的其他类别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不超过 2 项且均已验收结题,不存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逾期一年未验收结题的情况。若有在研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未完成验收结题,可作为参与人员参与项目团队,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4、单位关联: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须来自项目牵头单位。确因项目情况特殊,由非牵头单位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应建立相应的协同工作机制,为项目负责人组织攻关提供有效保障。
此外,根据不同专项领域及项目类型,可能会有其他具体要求。如 2023 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中,“旗舰” 项目要求负责人是本领域内有较深学术造诣和影响力的领军科学家,非企业牵头申报的需有主持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重点项目等经验,企业牵头申报的需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且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60 周岁(院士未满 65 周岁)。“基石” 项目则要求负责人是本领域内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优秀学术带头人,有从事基础研究经历并取得突出成绩,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45 周岁,还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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