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经营情况信息表。
(二)申报企业情况说明,需包含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基本情况、申报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情况说明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三)申报企业与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架构(需注明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若申报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有多个层级的,应提供每个层级的股权证明材料。
(四)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佐证材料。
(五)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报企业为独立法人的,提供上一年度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申报企业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供申报企业财务独立核算的证明,包括总公司明确申报企业财务独立核算的证明、申报企业在所在地区开设独立结算账户的证明、申报企业能以分公司名义独立进行业务往来,签订合同的证明、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纳税申报、缴纳税费证明;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年末从业人数(以社保缴纳记录为准);申报企业总公司近3年累计支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的证明,或申报企业近3年年度营业收入均不低于200万美元的证明(以申报企业连续3年的审计报告为准)。
(八)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上一年财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以及审计报告中与境外母公司资产相关联内容的复印件。
(九)申报企业境外母公司或者境外母公司设立的区域性投资性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
(十)申报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申报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境内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议件以及分支机构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
(十一)申报企业与授权被管理或服务企业之间管理关系的说明;申报企业履行授权管理或服务职能的证明(需真实、准确、全面提供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关材料,包括申报企业履行对每家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功能的业务总量说明和案例证明)。
(十二)申报企业近1年信用处罚、安全生产情况(列明何时受何处罚,加盖企业公章)。
(十三)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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