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补贴金额:资金支持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或者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其中,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包括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和澳门理工学院;
2.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
3.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全职是指从申请单位支取薪酬的人士,例如本地大学的现有教职员);
4.其他
①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③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④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⑤项目组成员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⑥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港澳申请单位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应当在深圳进行。
(二)限项条件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承担或参与的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是指项目立项至项目验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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