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创新,增强人力资源服务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区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意见》(朝政发〔2021〕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是指在朝阳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
第三条对在机构等级评定中被评为C级及以上(等级认定依照机构参加分类分级评审的所有业态中的最高评级)的经营性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被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补贴不可重复累加,最多享受一次,按最高标准给予。
第四条补贴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申报表》(附件);
2.申请机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原件扫描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补贴、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补贴申报、补贴材料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补贴申报采取线上申办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系统(cyrlzygl.bjchy.gov.cn)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条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文标题:北京市朝阳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可以开始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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