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湾区枢纽、焕新罗湖” 的工作部署,加快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集群,引导企业转型升级,集聚科技创新要素,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在罗湖,在罗湖纳税或依法纳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软件信息服务、区块链、智能终端产业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机构等。本措施的信息企业指软件信息服务、区块链和智能终端企业。
第二章 大力引进信息企业
第三条 引进重点信息企业扶持(一)对新引进的信息领域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已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15%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扶持条件 | 扶持上限(万元) |
1 | 独角兽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企业估值超过10亿美元。 |
5000 |
2 | 准独角兽企业 (1)成立时间在7年以内; (2)获得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1500万美元,估值在3亿美元以上,最近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40%,最近1年收入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 |
2000 |
3 | 瞪羚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且小于4亿元; (3)最近2年营业收入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18%; (4)获得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估值在1.5亿美元以上。 |
1000 |
4 | 其他获投企业 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进行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100万美元,估值超过1亿美元以上; (2)创始人为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3)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创业公司业务方向一致的知识产权; (4)企业产品与服务具有创新性并获得知名客户的认可、授权或订单。 |
500 |
(二)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对新引进的信息领域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5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150万元,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15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类型 | 扶持标准 | |
年度最高房租 补贴金额(万元) |
装修补贴最高 扶持金额(万元) |
|
市级 | 45 | 45 |
省级 | 75 | 75 |
国家级 | 150 | 150 |
(三)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对新引进的信息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入罗湖区统计库的,按纳税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国高认定扶持,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按纳税分档给予最高5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70万元,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7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情形 | 上一年度纳税额 | 年度最高房租 补贴金额(万元) |
装修补贴最高 扶持金额(万元) |
一次性落地扶持(万元) |
1 | 50万以下 | 15 | 15 | 20 |
2 | 50万-100万 | 45 | 45 | |
3 | 100万以上 | 75 | 75 | 30 |
第三章 扶持信息领域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企业获得软件资质扶持
对上一年度申请获得CMM/CMMI3、CMM/CMMI4和CMM/CMMI5(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90万元补贴。
第五条 企业获得荣誉奖励
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 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申报国高资质扶持
对信息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专精特新企业扶持
对信息企业初次获得认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初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初次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承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专项扶持
对获得“工业软件”重点专项、“软件与计算(工业软件)专项以及工业软件专项”“基础研究专项”等国家、省、市级重点专项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按所获资金的50%分档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同一课题项目给予一次资助。
具体标准:
层级 | 扶持上限(万元) |
国家级 | 800 |
省级 | 500 |
市级 | 300 |
第九条 区块链专项课题扶持
对开展区块链加密算法、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等技术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扶持总额的100%、70%、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2000万元。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扶持
信息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点技术攻关,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扶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给予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 200 万元;获得国家级其他奖项或省级奖励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市级奖励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设立研发中心扶持
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罗湖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连续3年按照该研发中心上一自然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每年给予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扶持
对非国高企业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给予资助、国高企业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关键技术攻关扶持
支持企业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IP,支持企业流片,支持企业研发EDA设计工具,支持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按深圳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五条 分转子或龙头企业剥离业务成立子公司扶持
扶持辖区分公司转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企业剥离业务成立独立法人。对上一年度成立的信息企业,按自成立起12个月累计营收(不少于2000万元)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营收规模做大扶持(一)扶持龙头企业。对上一年度纳税达2亿元以上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其上一年度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年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扶持年限不超过5年。
(二)鼓励扩大经营规模。对运营一年以上的信息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营收增长。信息企业连续两个年度营收保持增长,按平均增长率超过10%分档给予营收增长奖,且最近一年超过10%部分,每增长一个点给予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具体标准:
营收 | 基础奖励(万元) | 超出部分奖(万元) |
1亿以下 | 30 | 2 |
1亿-5亿(含1亿) | 40 | 4 |
5亿以上(含5亿) | 60 | 6 |
第十七条 科技金融扶持(一)降低贷款成本。对信息企业因研发及生产经营项下支出产生的贷款的利息给予补贴。企业贷款还清后,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利息及担保费用,按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扶持企业获得投资。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信息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分五年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三)扶持搭建投融资合作对接平台。对建立融资平台,提供投融资估值评价服务,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股权交易的机构,按服务金额的5%,每年给予服务平台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四章 构建信息产业创新生态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人才扶持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规模以上信息企业与高校合作建设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高级资格证书的信息企业人才,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技术推广应用扶持
对在各领域建设特色应用场景项目的企业,按其控制系统、软件等方面实际投资额度的30%给予资助, 资助金额最高为300 万元。
第二十条 企业参与国家软件生态体系扶持
扶持企业积极参与鲲鹏、昇腾生态体系,参与鸿蒙开源项目,推动自身上云,建设鲲鹏产业试点项目、云启产业试点项目,对开展相关合作获得市相关部门支持的,按照合同金额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扩大产品消费扶持
与平台或品牌企业合作,打造罗湖智能终端产品消费节,打造罗湖智能终端消费高地,推动商业成果转化。罗湖智能终端产品消费节每年活动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企业界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由区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信息同样作为有效依据。
区块链企业指在国家网信办备案通过且实际开展区块链研发或应用项目、并形成了区块链相关产品、平台或项目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所指市级“科技奖励”包括《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提到的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专利奖、标准奖等市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四条 措施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不受在罗湖综合贡献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措施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累计扶持金额不得超过在罗湖综合财政贡献。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由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罗湖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但与罗湖区其他同性质扶持政策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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