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为抢抓“双区驱动”重大机遇,持续优化先进制造业产业生态,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打造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高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大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优质企业落户
(一)支持头部企业落户。“世界500强”企业迁入光明区、或在光明区设立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中国500强”企业迁入光明区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支持骨干企业落户。年度工业产值100亿元以上、50亿元 、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企业迁入光明区的,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对新迁入的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迁入企业总部。在光明区设有工厂、分公司、子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将企业总部或母公司迁入光明区的,按照其迁入后新增的年度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五)高管团队搬迁补贴。对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的高管团队人员且在光明区缴纳社保的,给予每人100万元的搬迁补贴,分3年拨付。给予每家头部企业补贴的高管团队人员不超过10名,给予每家骨干企业补贴的高管团队人员不超过5名。此项奖励资金由企业统一申报。奖励资金分期拨付期间高管团队人员离职的,离职人员未拨付的资金不再予以拨付。
(六)支持产业园区引进优质企业。辖区社会主体所属产业园区、楼宇(不包括政府部门、区属国企所属物业),每自主引进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产业园区(楼宇)运营单位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引荐优质企业。对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单位),每成功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光明区,分别给予引荐单位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强工业投资
(八)支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企业在光明区实施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投资(产业地产项目除外),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0万元。
(九)支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企业在光明区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贡献、地方财力贡献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十)支持“规上”企业做大做强。对工业企业年产值在光明区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入选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的,给予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企业已享受落户奖励的,不得申请相应年产值等级的本项奖励;其年产值达到更高级别的,可申请更高级别的本项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小升规”。鼓励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连续两年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高精尖发展
(十二)支持“单项冠军”企业发展。企业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追加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企业入选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追加100万元奖励。
(十四)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高200万元的奖励。企业获得低级别奖励后入选更高级别名单的,追加差额奖励。
(十五)支持制造业智能化转型。企业首次入选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名单”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研制的装备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六)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企业或行业组织参加纳入区年度计划安排的境内重点经贸会展活动的,按照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等参展费用的50%、年度最高50万元给予资助;企业或行业组织参加符合条件的境外大型知名经贸展会活动的,按照参展费用的50%、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资助。企业或行业组织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号召,参加组团观展的,给予差旅费补贴。
(十七)支持开展AEO认证。鼓励进出口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支持企业积极申请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认证。企业新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资质的,给予奖励30万元;通过续认证的,奖励10万元。
(十八)支持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49%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六、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十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完成股份制改制、成功上市两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照境内上市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按照其实际获得融资额的1%、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上市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支持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对属于光明区鼓励类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光明区内银行获得一年期以上、金额1000万元以上贷款,按期完成还本付息后,按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本金的2%、年度最高100万元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综合补贴,同一家企业3年内最多支持一次。
(二十一)支持企业发债融资。企业成功发行各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并到期偿还本息后,按照单个项目实际获得融资额的2%、最高2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十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融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利用经发资金与辖区银行合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小微企业在辖区合作银行获得一年期以上贷款并按期完成还本付息的,按贷款本金的2%、最高10万元给予一次性贴息。贴息资金由合作银行按年度集中统一申请,并在收到补贴资金后返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制,给予单个合作支行最高500万元的补贴额度。
七、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二十三)产业用房租金补贴。对属于光明区鼓励类产业,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在光明区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含厂房、研发办公用房、仓储物流用房、办公楼宇)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产业用房租金补贴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补贴面积按企业实际租赁自用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且不超过5万平方米,且租金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50%。
企业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实行租金优惠价的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扣减相应的租金补贴面积。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租赁产业用房的,不给予租金补贴。
(二十四)企业电费补贴。对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新增用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且年度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度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0.10元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电费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八、支持制造业人才发展
(二十五)支持优秀企业家发展。开展“光明区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每年组织评选“光明区优秀民营企业家”、“光明区优秀青年企业家”,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20万元奖励。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定期选派优秀企业家到世界500强企业、境内外知名高校开展学习调研、专题研修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费、差旅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十六)支持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工、技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在光明区同一企业(含该企业在光明区的上下级公司)全职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万元的奖励,个人累计奖励不超过6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申请本项奖励的人数不超过该企业在光明区缴纳社保总人数的2%且不超过10人。
(二十七)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高技能人才。对年度吸纳中级以上技工、技师、工程师100名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每引进或培养一名“鹏城工匠”,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每培养一名“鸿鹄工匠”,给予2万元奖励。
九、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二十八)打造先进制造专业产业园区。支持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推动制造业集聚发展。对厂房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60%以上厂房实现智能化车间生产、且入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合计达到10亿元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支持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面向制造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光明区企业提供质量认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获得市级扶持计划资助的制造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其服务光明区企业实际营业收入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附则
(三十)本措施的支持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十一)除第(一)(二)(三)(五)(六)(七)(八)(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项资助外,申请单位申请本措施其他各项资助所获奖励额度受其上一年度形成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限制。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费留成在光明区的部分。
(三十二)已在光明区取得招拍挂出让或协议出让的产业用地的企业,不得享受第(一)至(三)项落户奖励。
(三十三)本措施中用语含义:
1.头部企业、骨干企业是指符合本措施第一条第(一)、(二)项支持条件的企业。其中“世界500强”是指企业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是指企业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
2.第(五)项的高管团队人员包括申请单位公司级别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含申请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其内设部门管理团队人员。
3.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十四)本措施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光明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光府规〔2019〕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于本措施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五)本措施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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