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发展机遇,推动龙华区产业结构升级,引进并扶持重大产业项目在龙华区集聚发展,增强产业经济发展后劲,加快打造“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涉及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产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动态调整、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推进执行。
第二章 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第四条 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
(一)新引进的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限企业总部、一级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的奖励。
(二)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限总部或一级子公司),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且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三)引进境内外上市企业。新引进的境内主板上市企业总部、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6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间接方式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总部,新引进龙华区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
(四)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引进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五)引进细分行业领域单项冠军。新引进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获得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对深圳市重点引进的国际高端研发型企业,以及可填补我市产业链空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给予市级奖励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七)对深圳市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投资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并落户龙华区的,对项目所属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额5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引进潜力型创业企业。企业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6000万元以上投资,新引进龙华区的,经审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九)引进强链补链优质企业。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对龙华区产业起强链补链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优质企业。
(一)重点引进智能制造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企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发布的“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二)重点引进互联网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三)重点引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企业综合实力100强名单”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名单”企业、“广东省机器人骨干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人工智能培育企业名单”、“广东省机器人培育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四)重点引进集成电路企业。新引进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的企业,经审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五)重点引进数字文化产业企业。对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的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深圳文化企业100强”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六)重点引进工业互联网企业。对新落户我区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首个独立法人机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七)重点引进生命健康产业优质企业。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获得第1类新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获得第2-3类新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500万元。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八)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且纳入统计数据当年产值和增加值均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一次性支持500万元;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且纳入统计数据当年产值和增加值均保持正增长的,下一年度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现代化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执行。
(九)新引进的数字经济重点产业链企业,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经审定,按引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3‰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引进重点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总部。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分行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
(四)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股权投资企业。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3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地不在龙华区,但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20或投中股权投资前50名的,则上述奖励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
(六)金融控股公司。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七)金融类行业协会及研究机构。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省、市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鼓励在龙华区成立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对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查同意成立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八)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在金融领域有特殊贡献的相关金融类企业,如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保险销售服务平台等机构,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的100%给予配套奖励,若已获本政策奖励,则补齐与市奖励的差额。
(九)金融科技企业。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在龙华区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在龙华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第一至九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政策》执行。
(十)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1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引进优质服务业企业。
(一)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二)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新引进的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企业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三)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新引进龙华区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引进优质企业服务平台。新引进的优质商协会、行业组织等优质服务平台,经审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引进连锁经营企业。新引进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龙华区的全国连锁经营百强企业总部在龙华区开设深圳市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6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开设龙华区首家商业店铺的,经审定,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每年最高45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优化招商引资服务
第八条 加强产业空间支持。
(一)降低新引进优质企业用房成本。
新引进非金融类企业用房支持。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的企业,在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新引进符合本措施第七条(一)至(四)项的企业,在龙华区租用产业用房的,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金融企业用房支持。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3000万元,所购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3年内,每年按商业办公楼宇40元/月/平方米、工业园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所租用房不得转租。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市租金支持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支持。本项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政策》执行。
(二)降低新引进优质企业装修成本。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第七条(一)至(四)项的企业,在龙华区购买或租赁自用产业或办公用房,首次装修场地的,按最高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扶持,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
(三)区属产业用房保障。新引进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数字经济优质企业、重点金融机构、优质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其他优质企业,优先保障入驻创新型区属产业用房。
第九条 打造产业服务高地。
(一)加大力度支持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招引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
新引进的符合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一)至(五)项、第五条(九)项、第六条(十)项、第七条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个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奖励名额,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新引进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个、5个、10个、20个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奖励名额,按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每年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
(二)优先保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人才住房需求。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结合区年度人才住房供应实际进行保障。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招优引强。
(一)鼓励开展投资推广、产业交流等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联合区政府或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共同举办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投资推广、产业交流活动的,经事后审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二)鼓励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招优引强。
支持产业园区和商业楼宇招商引资。龙华区产业园区或商业楼宇运营主体经事先备案,引进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项目)的,经审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招商奖励。
支持企业服务站发挥招商引资职能。对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服务站,为重点招引企业落户提供全流程服务的,根据该企业服务站所在园区当年新引进符合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数量,每年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优质企业服务站,给予其所在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上线政策查询平台,结合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行惠企政策直达服务,实现扶持措施与企业精准匹配,让“政策找企业”。
(二)深化服务专员机制,扩大服务范围,整合政府部门和产业园区、商业楼宇专业服务团队资源,对重大产业项目提供“一对一”项目对接洽谈、落地投产等全流程、一揽子优质服务。
(三)开辟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打造资金扶持政策审批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四)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便利直通车等服务。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五)被认定为区高层次人才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龙华区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支撑与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由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相关资助事宜。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企业需承诺在获得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补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统计关系、纳税地不迁离龙华区,并在龙华区正常生产经营,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区相关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币种除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新引进”企业指2021年1月1日后落户龙华区的企业。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中企业获得认定、进入榜单的日期需为引进龙华区之日前2年以内。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深龙华府规〔2017〕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规〔2017〕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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