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告条件如下: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另,如果企业不满足以上条件任一,可以考虑使用评价指标来进行评估。具体戳《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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