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考核与管理是确保政策有效性、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科学的考核体系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北京市旨在激励试点优势单位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发挥其在行业内的引领作用。了解考核与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对于试点优势单位而言,不仅有助于它们明确自身责任和义务,还能促进单位内部知识产权工作的系统化和专业化。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的考核与管理机制,为相关单位提供指导和参考。
1、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名单,建立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2、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重复申请。资格有效期内,应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提交考核工作材料。有效期满应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
3、市知识产权局指导各区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格复审的参考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部署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成效;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数据统计等。
4、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对当年有效期满的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开展复审。
复审合格的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维持原相应资格,有效期延长三年。
复审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复审的,相应资格失效。
5、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自正式变更单位名称之日起30日内向市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确认后,保留原资格。
6、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发生合并、重组、破产、解散、转业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市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确认,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转业或重组,仍然满足原资格条件的,维持原资格;不再满足条件的,原资格失效;
(二)企业破产、解散、与其他企业合并或重组且不再以原单位名义继续经营的,终止原资格;
(三)发生其他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参照第一、二项原则处理。
7、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不得承继。其他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相互借用或冒名使用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
8、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各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称号使用进行不定期抽查。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资格,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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