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在北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
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况。
二、额外条件
已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或已具备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条件;
具有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且专职人员在3人(含)以上;
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整体持续增长,满足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实施的需要;
近三年专利申请量整体持续增长,其中申请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30%;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60%,知识产权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60%;
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性质的,近三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建议申报单位仔细对照条件准备材料,并关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按要求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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