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无锡市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智能制造示范标杆的引领带动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提供本次采购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3、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近 3 年内(如供应商成立时间不满 3 年,则要求为自成立以来)无不良经营行为,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拒绝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5、供应商应满足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件中政府购买服务对承接主体的要求。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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