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性质与注册要求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规模限制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行业合规性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信用与合规要求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综合评价得分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包括: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如30%(含)以上得20分,10%以下得0分。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可选择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如6%(含)以上得50分,2%以下得0分。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有效期内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分档评价,如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得30分,无知识产权得0分。
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受综合评价得分限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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