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享受以下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税率降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一般企业的25%税率,显著降低税负。
境外所得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同样按15%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未形成无形资产: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特殊行业加计:若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属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或工业母机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可提高至120%(未形成无形资产)或220%(形成无形资产)。
3.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企业提供了更充裕的亏损弥补时间,有助于缓解资金压力。
4.增值税加计抵减(特定行业)
对于属于制造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进一步减轻增值税负担。
5.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
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也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优惠时需满足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留存备查资料。具体执行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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