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申报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
在北京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参照相关管理规范,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实施和转化运用。
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近三年内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
2.专项条件:
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
持续加强创新活动,研发投入或科研经费投入保持增长。
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拥有一定的专利申请量和有效发明专利。
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近三年专利实施率平均不低于40%,高等学校、科研组织近三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作价入股合同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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