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地与性质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规模限制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行业要求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信用与合规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评价指标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受综合评价得分限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在获奖单位中排前三名);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起草单位中排前五名)。
以上条件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具体申报时需结合当年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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