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主要依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包括评价指标体系和直接确认条件两部分,具体如下:
一、评价指标体系(满分100分)
1.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20分;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15分;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10分;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得5分;
无则得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5%以上得20分;
3%-5%得15分;
2%-3%得10分;
1%-2%得5分;
1%以下得0分。
2.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15%以上得20分;
10%-15%得15分;
5%-10%得10分;
0%-5%得5分;
0%以下得0分。
2)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55%以下得10分;
55%-75%得5分;
75%以上得0分。
3.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1)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得10分;
属于其他领域得5分。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70%以上得20分;
60%-70%得15分;
55%-60%得10分;
50%-55%得5分;
50%以下得0分。
二、直接确认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1.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2.获得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企业需满足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上述直接确认条件之一,方可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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