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高企)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地方层面的多项税收优惠,主要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其他税种及特定场景优惠。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心优惠)
1.减按15%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标准税率为25%,降幅达40%)。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享受,资格期满前通过重新认定的,可继续享受。
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有效缓解企业前期亏损压力。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可提高至120%或220%)。
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一般企业为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境外所得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享受税收抵免。
二、增值税优惠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其他税种及特定场景优惠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各项税收优惠需符合相关政策的适用条件,企业需按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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