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主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优惠,具体政策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心政策)
减按15%税率征收: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含服务外包类、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法定税率为25%)。
不可叠加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当企业同时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不能叠加享受,需选择最优的优惠政策享受。
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优惠
扣除比例提高: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转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条件提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相关业务收入占比达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比达标等),且需通过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合评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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