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全面评估。具体的评价内容如下:
1、知识产权创造:
评估企业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申请和授权数量、质量以及创新性。
包括但不限于有效专利拥有量、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如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拥有量。
2、知识产权运用:
考察企业如何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等情况。
评估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实际收益,以及对市场竞争力的影响。
3、知识产权保护:
评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效果,包括维权行动、风险管理、合规性等方面。
检查是否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否能够有效地处理侵权行为。
4、知识产权管理:
评价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体系、人才培养等。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且这些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5、地方工作特色:
考虑企业在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和贡献,以及地方政府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和推动。
强调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联性和互动性。
6、综合影响力:
对于示范企业,还需评估其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力和引领作用。
看重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领导地位,以及对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贡献。
7、评价指标得分:
对于优势企业,评分需达到90分以上,或者在一级指标中某一项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
对于示范企业,需要《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
8、培育期限:
示范企业需要在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后,经过严格评审方可获得认定。
9、无违法失信记录:
企业不能有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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