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分为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认定标准如下:
1、研发创新中心
有明确研发规划与项目:须有清晰的研究开发领域、具体的研发计划以及实实在在的研发项目,同时要有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具备科研条件:要有固定的科研场所,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科研条件,以保障研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获母公司授权:必须经过母公司的授权,能够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者在北京、中国、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并且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2、开放创新平台
有清晰发展规划:要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对平台的未来发展方向、目标等有清晰的定位,同时有可预期的成果。
有一定规模研发场所:研发场所的建筑面积不能低于 1000 平方米,为研发活动和入驻项目提供足够的空间。
有一定数量入驻项目: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少于 10 个,体现平台的开放性和吸引力,以及在整合创新资源方面的能力。
具备协同创新资源:要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还需有国际专家进行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以促进不同项目、团队之间的协同创新,提升创新效率和质量。
此外,若要享受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800 万美元。
人员标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80 人。
设备标准: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